從來沒有想過,辦個簽證竟然還可以上一課基本上應該屬於國民常識的公民與道德?如果不是為了那要命的德國簽證,我們可能真的不知道,什麼叫做”公證”!
就在昨晚,魚大夫興沖沖的拿到了等了一星期的住院醫師受訓證明,嗯,比原來該單位所說的一星期其實早了一天,我倒是睜大眼睛要來看看到底是什麼東西這麼複雜,竟然要等上一星期。結果,發現該張證明上共有三個人的手寫簽名,”這三個大頭要簽這麼久啊?”,魚大夫露出不屑的笑容,”並不是,這三個人一下子就簽完了,是這個章要等一星期。”,隨他所指望去,只見一個小紅章。這個小紅章,長得就像是以前學生證後面的小紅註冊章,或是銀行存褶中通常你會看到的人名小章,基本就是核發單位的一個印記,竟然,可以為了它等上一星期,這樣的效率,真是令人哭笑不得。
好啦,那我可以趕快把這份文件寄去勞工局,拿到我的簽證,飛到那黑森林了吧?可沒那麼簡單,魚大夫先說出了下一個任務,在職證明,證明,又是一個證明!記得以前在P&G申請,從X槽自己download之後拿去HR那兒蓋個章就好了,這有什麼難的?”哦,我上星期就申請了…….。15號打電話去問,他們就早就好了啊!”,心裏正準備高興,終於不用再等了,”但是我還拿到。問他們為什麼還沒到,他們說,15號好了啊,哦,我們17號才寄去收發室。”,真是令人無言……也無顏,這種醜事竟然能說得如此理所當然?於是今早我們八點殺到收發室,(想當然,收發室可能也有儲存文物的習慣),找到了在職證明之後,展開下一個任務:公證。德國規定,本地的證明文件必須有法院的公證,再經過德國在台協會的公證,才具有證明的效力,於是乎,在打電話問過民間公證人之後(在修過公證法之後,由法院認可的民間公證人有和法院一樣的效力),我們計畫在一早先拿到法院公證,然後殺到在台協會,在中午前拿到公證,接著在下午寄出快遞,確保勞工局能至少在下週一收到。為什麼這麼趕?你不知道吧,德國在台協會的公證,只有上午才有收件。
當然,計畫再美,沒有常識,只有碰一鼻子灰的份。當我們千里迢迢趕到桃園(因為就職醫院在桃園縣內,所以必須到當地法院),赫然發現原本八點半應該就營業的民間公證人大門深鎖,打電話去,他們說今天有點事,要十一點才會開……運氣真不是普通背。好在法院和簡易庭就在旁邊,所以立刻到簡易庭去。二樓公證處擠了一些阿公阿婆,有點熱鬧,原來是在公證結婚,辦事小姐告訴我們要等一下,因為公證人正忙著在證婚,我心急地問,請問公證今天就可以拿到否,小姐說,”那要看公證人有沒有空跟你們去醫院一趟。”,當場呆滯,公證人還要跟我們去醫院一趟?我們光開車從醫院收發室趕來,就開了半小時,公證人這一來一回,我們原本的計畫,還要趕回在台協會,豈不泡湯?當場魚大夫一臉大便,而我則決定用苦情計試試,公證人到了之後,再次說明他需要親自到醫院,請發出證明文件的單位再蓋個章,以證明這張證明確實是他們出的,很詭異吧!一份證明還需要再證明自己證明的效力,魚大夫打電話回去醫院,詢問是否有負責的單位有空可以作證,但是該單位小姐說,”還要蓋章?啊不就已經蓋在那個證明上給你了咩?為什麼還要再回來?我可沒有這個權限!”,顯然和一開始的我一樣,有聽沒有懂,而魚大夫的在職證明,因為如果是英文的,桃園的分院沒有,所以是由台北的HR總部開的,公證人看了看,告訴我們,這份在職證明可能需要回台北法院申請……除了點點點,還說得出什麼話?現場氣氛凝重,眼看我就要使出一哭二鬧的苦肉計時,魚大夫問公證人,是否能由所有證明文件上的簽名人(就是醫院裏各個大頭的背書簽章!)來作證,公證人終於也同我們一樣鬆了一口氣說,”那最好啦,有職位最高的人簽名作證一樣有效”,魚大夫立刻電話追縱到正在開刀的院長,確定他能幫我們作證後,在十點時,我們出發前往醫院,為了證明一份證明,這時我們心裏也有數,要能在中午前拿到公證趕回德國在台協會,已是不可能的事了。或許因為這樣,在車內的氣氛開始輕鬆起來,我們同公證人請教了許多關於公證這個概念的常識。
其中一項有趣的發現,是關於結婚的證明,我們一般都以為,如果沒時間請客,那我們就填填外面買的結婚證書,再去戶政所辦個結婚登計即可是吧!?但是公證人告訴我們,一定要請客,表示是公開的儀式,而且當場的人必須將來能成為證人,兩人的婚姻才有效力,有了結婚登計,沒有公開請客,婚姻一樣可能無效。當我正在納悶,證書也有了,身份證也登計了,沒有效又能怎麼樣,公證人已然說起故事來。他說有對表兄妹因為感情甚佳,決定結婚,證書也有兩個人以上證婚,身份證也登計了,結果幾年後,先生有了外遇,結果太太求訴無門,原來先生也發現了,自己的婚姻根本不具效力,法律上規定表兄妹是不能結婚的,所以太太就算抓姦在床,先生都沒有罪。聽起來公證人這個職務也頗有趣,可以接觸到一些稀奇古怪的案件,也可以參與許多人一生中最重要的時刻,公證人說他光是昨天證婚的新人雖然才三對,歲數加起來竟然有三百多歲!不過說來也辛苦,遇到一些其他案件,他可能就要像今天這樣,上山下海去調查事實的真偽;但是我心中也有一個疑問,如果說,連證明文件本身都需要經過這樣的查證,那這個查證的過程,如果碰到一個追根究抵的公證人,可能是沒完沒了的。比如說,公證人今天和我們一起去醫院,找手術房中的院長簽名作證,但是帶著口罩,他怎麼確定那人就是院長?如果是旁邊的員工說他就是院長,那公證人可能要再去查證,這個員工是不是真的是醫院員工,或是他可能要求一個院長的在職證明,而且還要有院長的身份證,但是依照在職證明也需要再證明的邏輯,院長的在職證明就必須再接受同樣的過程再調查一次……還有院長的身份證,應該也要再去調查是不是真的身份證,因為,所有的證明都需要再證明,所以,證明應該是永遠證明不完的……就在我的頭腦還在一片妄想的混亂中時,帶著口罩的院長已經簽完名回到開刀房,好家在,公證人沒有我這樣天馬行空的混亂邏輯,而事後我不材的問了一下我心中的疑點,公證人也說,這個過程和最後的調查尺度,真的是視公證人而定,他今天覺得可以相信了,那就可以停了,想起來,那公證人真的有相當的能力可以左右一件公證的進行哩!原本無緣的民間公證人就曾經在電話中告訴我,如果是她辦,她只要求醫院方面回傳一張有蓋章的證明就算,不用很麻煩的跑去醫院親自公證,好像彈性就比較大(算來也是生意人吧!),雖然當初若等他們十一點開門再請她公證,最後拿到公證的時間可能和簡易庭的事必躬親是一樣的(十二點正時,我們在桃園拿到了公證的證明,而在台協會也停止收件了),但是似乎是上天有意安排,讓我們上了成人的公民與道德的一課!
最後我只有一個感想,好在我不是公證人……(被我公證的委託人,可能都已經被查到一個跟他祖宗八代都沒有關係的人身上了,我還沒有辦法蓋上公證章…依照我混亂的邏輯來看。)